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,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同意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自治区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》,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,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同意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自治区地方标准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》,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本标准替代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》(DB65 4275-2019),与DB65 4275-2019相比,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:
—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的规定及适用范围,修改了农村生活污水的定义,增加了医疗废水不纳入农村生活污水的范畴(见本标准的3.1),修改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定义(见本标准的3.2);修改了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定义(见本标准的3.3);
—增加了一般要求中对污水处理后的储蓄设施(见本标准的4.6);
—细分了控制指标项目,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(见本标准的表1和2019年版的表1);
—删除了部分控制项目(见本标准的表1和2019年版的表1);
—修改了部分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(见本标准的表1和2019年版的表1);
—修改了监督与实施的要求(见本标准的7.2和2019年版的7.2、7.3)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