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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:火电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征求意见稿)
来源:北极星环保网 | 作者:善清环境 | 发布时间: 2026-03-26 | 9 次浏览 | 🔊 点击朗读正文 ❚❚ | 分享到: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,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,生态环境部部组织修订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《火电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征求意见稿)》(修订GB13223—2011、GB13271—2014),现公开征求意见。

本标准规定了发电、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锅炉,燃气-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(简称“燃气轮机组”)及相关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。
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23-2011)首次发布于1991年,1996年第一次修订,2003年第二次修订,2011年第三次修订。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首次发布于1983年,1991年第一次修订,2001年第二次修订,2014年第三次修订。本标准是对GB13223-2011和GB13271-2014的整合修订。

   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,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,生态环境部部组织修订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《火电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(征求意见稿)》(修订GB13223—2011、GB13271—2014),现公开征求意见。

   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、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锅炉,燃气-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(简称“燃气轮机组”)及相关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。

    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23-2011)首次发布于1991年,1996年第一次修订,2003年第二次修订,2011年第三次修订。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首次发布于1983年,1991年第一次修订,2001年第二次修订,2014年第三次修订。本标准是对GB13223-2011和GB13271-2014的整合修订。

   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:

    ——整合了GB13223-2011和GB13271-2014的内容;

    ——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,取消了特别排放限值;

    ——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;

    ——增加了达标判定要求。

    本次修订主要延续原标准控制项目,考虑到脱硝过量喷氨导致的氨逃逸问题,增加了氨排放控制项目。同时,鉴于锅炉颗粒物的控制限值为10mg/m3,低浓度限值下烟气黑度指标失去管控意义,因此取消了烟气黑度控制项目。